2006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从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上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于保护环境和有效利用资源,促进建筑节能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市在深入推进建筑绿色发展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不足,绿色建筑重建设、轻运行的现象仍然存在,各方主体责任边界不清晰;***绿色建筑项目较少,居住建筑评价标准较低,工业建筑尚未要求***实施绿色建筑;绿色建筑智能化水平有待提高,公众参与度不高等等,亟待从立法层面深化国家关于绿色建筑的工作部署,解决绿色建筑发展痛点难点问题,完善绿色建筑管理体制机制,引导城市建设模式和建筑行业发展方式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隔声检测可以帮助确定建筑物或设备的隔音性能是否符合可用性标准。汕头隔声检测分析仪器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计量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四)节能、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规定;
(五)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质量等环境指标达标;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辐射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专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定期对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进行调适、评估、维护和保养,确保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绿色建筑运行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后评估工作。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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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
第3.3.6条 安静要求高的住宅其封闭的公共走廊内,宜采取吸声处理措施。
面临楼梯间或公共走廊的户门,其隔声量不应小于20dB。
第3.3.7条 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分户墙必须将吊顶内的空间完全分隔开。
第3.3.8条 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毗连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
第3.3.9条 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及上下水管,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第3.3.10条 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较好的结构体系的建筑,在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阳台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绿色***、绿色保险、绿色**等多种方式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能效**、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等***产品。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建筑质量等相关绿色保险业务。
第四十六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牵头或者参与绿色建筑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技术标准。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建筑发展的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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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处罚情况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条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档案,记录相关主体的诚信信息,将遵守绿色建筑发展法律、法规,承担绿色发展社会责任等情况载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相关主体的诚信信息纳入本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按照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相关规定实施信用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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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
第3.3.1条 住宅楼群中的儿童游戏场的位置选择,应避免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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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条 当住宅沿城市干道布置时,卧室或起居室不应设在临街的一侧。如设计确有困难时,每户至少应有一主要卧室背向吵闹的干道。当上述条件也难以满足时,可利用临街的公共走廊或阳台,采取隔声减噪处理措施。为了减少由门窗传入的噪声,外墙的门窗缝必须严密,必要时应采用密封条。
第3.3.3条 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应使毗连分户墙的房间和分户楼板上下的房间属于同一类型。
第3.3.4条 厨房、厕所、电梯机房不得设在卧室与起居室的上层,亦不得将电梯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布置。当厨房或厕所与卧室、起居室、书房相邻时,其管道或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件,不得设于卧室、书房与起居室一侧的墙上,且对于管道等固定于墙上可能引起传声的物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3.3.5条 垃圾管道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如因条件限制而相邻布置时,必须对垃圾倒入口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处理措施。